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和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甬医保发〔2020〕4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按床日DRG付费(以下简称精神类床日付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满足精神类疾病诊断(MDCT)的相关病例,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
(一)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设置有精神类专科病区(病房)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上一个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精神类病例数占比>40%。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当年度首季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详见附件1),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该医疗机构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年度内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病例按精神类床日付费。
(二)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病例条件:
在上述同一医疗机构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不含,下同)或上述同一医疗机构年度累计住院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精神类疾病住院病例。
二、医疗机构在月度病案填报上传时,对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的病例进行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
三、年度清算时,医保经办机构将年度累计住院时间超过90天的病例下发医疗机构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不确认的,纳入DRG管理。
四、同一住院过程病例不得拆分后进入DRG病组和床日付费病组。
五、按医保年度计算,同一医疗机构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且按床日付费的病例,退出比例不得超过5%。
六、精神类床日病组基准点数=精神类床日付费标准÷全部病组住院均次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精神类床日病例总点数=精神类床日病组基准点数×病例住院天数。
七、精神类床日付费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详见附件2)。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执行,各县(市)和奉化区医保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精神类床日付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通知确定的标准。
附件:1.宁波市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医疗机构登记表
2.宁波市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床日付费标准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附件1
宁波市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医疗机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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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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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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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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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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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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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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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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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精神类病例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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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全部住院病例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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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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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性质是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设置有精神类专科病区(病房)。(材料附后)
2.医疗机构上一个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精神类病例数占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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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医保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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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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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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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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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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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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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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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该医院自 医保年度起,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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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波市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床日付费标准
医疗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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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日标准(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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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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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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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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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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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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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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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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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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