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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稀土高新区事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自治区医保局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政策,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自2021年9月1日执行,同时终止收费系统中原相应项目收费。

二、请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及时做好价格参数配置、数据库更新和维护等工作,确保价格调整后项目收费有效衔接,共同做好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

三、请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宣传和管理工作。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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