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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管各级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43号)要求,为规范和统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目录,实现医保精细化管理,市医疗保障局在对原《酒泉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版)》(酒发改收费〔2018〕900号)及2019年以后新增、调整及修订的诊疗项目进行汇总规范的基础上,将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酒人社〔2017〕465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酒医改办发〔2017〕16号)统一为《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并将《酒泉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版)》中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进行对接映射形成《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设立和扩大目录内诊疗项目范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编码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对确需新增诊疗项目的,应按相应规定程序申报,由省级统一批复立项后执行。

三、市医疗保障局结合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印发酒泉市理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酒发改收费〔2018〕899 号),科学合理制定了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最高限价,其中将不再设立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相关医用耗材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对涉及到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最高限价、支付类别等内容,按照不高于同级最高限价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级别逐项维护并执行,后期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五、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按照《关于印发<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268号)要求,督促和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完成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在定点医疗机构系统中映射和落地应用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积极对接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六、《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于2021年8月1日零时起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执行。执行后与本版目录不相符的政策及规定同时废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请各县(市、区)、市管各医疗机构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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