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保〔2019〕4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院: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经认真研究,同意植入式给药装置护理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申报单位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辽宁省肿瘤医院等申报单位开展植入式给药装置护理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及申报单位见附表)。其中,自主定价项目试行价格由申请医院依据项目成本、同时参考外省(市)价格标准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按规定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后执行;拟定具体标准的项目价格按最高限价管理,医院不得上浮。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为两年。申报单位应加强价格公示工作,并按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期评估和延期申请。
三、对于我省已批复申报单位试行的新增项目,其他公立医院申请参照开展的,按照《关于印发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以 S打头。我省现行文件中未定价格的项目,编码仍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