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雾化吸入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雾化吸入、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连续性血液净化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价格(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价格标准为各级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及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项目规定及价格标准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系统维护、项目完善、价格标准调整等工作,将新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