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开展例数、价格水平、存在问题及患者意见等),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第三个周五前)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并报送市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首次报送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内部管理,自主制定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地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并公示一周后执行。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公立医疗机构上报苏州市医保局城区分局,上报邮箱376253595@qq.com。联系人:邵力之,联系电话:68358220、15106202829。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11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