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更好发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医疗新技术应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的作用,根据各地反映,结合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实际情况,现就执行我区现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含远程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期满后未公布正式价格前,各医疗机构可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原文件要求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 价 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