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为完善药品价格放开后低价药政策,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我区低价药品的市场保障和供应,现就我区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自治区低价药品“目录”审批制度。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可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开展低价药品采购工作,确保低价药品供应;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三、加强药品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药品交易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