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29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统一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8年版)》),原《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有关补充文件同时废止。
二、对未纳入《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药品设置3个月的报销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纳入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过渡期满后停止报销。
三、中药配方颗粒继续按照《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药饮片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首先自付30%,再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用药使用政策范围内的中药配方颗粒,不享受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的规定。
四、继续将尼洛替尼(口服常释剂型,限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舒尼替尼(口服常释剂型,限胃肠间质瘤)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政策参照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人社办发〔2018〕1号)中伊马替尼、达沙替尼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原纳入支付范围的注射用亚叶酸钠等16个药品(见附件1)实行两年报销过渡期,其限定支付范围和个人自付比例按《药品目录(2018年版)》内对应药品规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停止报销。
六、原纳入支付范围的复方依那普利片等54个复合药(见附件2)实行两年报销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停止报销。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组成药品中标(挂网)价格之和的,过渡期内可按照乙类药品管理,限定支付范围按照主要组成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人社部门要会同卫计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共同做好政策解释、实施等工作,确保《药品目录(2018年版)顺利实施,相关政策平稳过渡。
八、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实行过渡报销政策的16个药品
2.实行过渡报销政策的54个复合药
3.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29号)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