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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公开征求按等级医院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1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精神,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时  间:2021年6月10日至6月17日

邮  箱:nb_zbcg@163.com

传  真:0574-89382648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关于按等级医院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我市三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

二、上述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三、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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