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我区公立医疗机构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藏医保〔2020〕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审核确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我区《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现行项目价格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2、各地(市)医疗保障局收到通知后,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执行情况加大监督力度。
3、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工作。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4、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运行期2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