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医保支付及财政补助政策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其中,发热门诊患者核酸检测、抗体检测费用按检测费及实际发生的检测试剂费用实行记账管理;新入院患者由医保部门按检测费及实际发生的检测试剂费用拨付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新入院患者陪护人员(1名新入院患者限1名陪护)检测所需试剂费用财政据实予以补助。
第三方检验机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核酸和抗体检测试剂价格不超过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同类试剂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提供相关凭证。
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核酸检测试剂费用。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