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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4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宁省(部)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医药价格管理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监管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疗机构自我约束的常态化的价格监管机制,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现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医药价格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药价格定期联合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巡查的组织形式

省、设区市、县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巡查,形成监管合力。省、设区市抽调县(市、区)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部分医疗机构物价员等熟悉医药价格管理业务人员组成巡查组,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巡查。在宁省(部)属医院由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巡查。

(二)巡查的方法

1.听取医疗机构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情况的汇报;

2.检查医疗机构收费数据库及后台组套;

3.抽查收费清单(不少于10份);

4.检查财务报表。

(三)巡查的主要内容

1.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情况。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情况,价格公示、收费清单情况,是否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2.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自立医疗服务项目,是否超规定价格,是否存在分解项目收费情况,是否通过自行组套多收费等;

3.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执行集中采购价格和集中谈判价格,药品是否实行零差率销售;

4.医用材料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执行集中采购(集中谈判)价格,是否自立医用材料收费,是否超规定的加价率收费;

5.医保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自费比例是否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单病种收付费政策执行情况;

6.诊疗行为和药品、医用材料使用是否合理合规;

7.医院费用控制情况,分析医疗机构有关费用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

8.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情况,包括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履约情况。

(四)巡查的时间和范围

原则上设区市每半年组织一次对1个市级医院、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巡查,每年组织一次所属县(市、区)级互查,并延伸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每次巡查、互查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剖析,并下发《整改通知》,将巡查、互查情况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及时落实整改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组织巡查的单位要及时跟进回访,确保整改到位。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县要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工作的通知》(苏价办发〔2017〕57号)要求,建立本区域内的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除省规定的报告对象外,增加覆盖市级、县级、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的报告对象,由年报逐步过度到季报,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建立实时动态监测,加强动态监管。

三、建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约束机制,加强医药价格自律

(一)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医疗机构要按规定设置价格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贯彻落实政府医药价格政策,协调、规范、监督本单位医药价格行为,受理、处理价格举报,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药价格行为开展自查自纠,纠正不规范的医药价格行为。要提升价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价格政策落实、内部监管等能力。

(二)规范医疗机构内部调定价程序。对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制剂、中药饮片价格,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制剂成本情况的台账,完善内部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定调价制度和程序,强化医药价格调定价管理,合理调整和制定医药价格,按规定公示后执行。

(三)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醒目位置全面公示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价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提供智能查询系统,供患者查询;医药价格公示内容应当规范、准确、清楚,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内容包括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

(四)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机构要如实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清单,包括姓名、日期、名称、计价单位、单价、金额等内容;住院患者须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总费用清单,入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天数等内容。每日清单提供的形式可以是微信、短信、院内触摸屏等媒体。

(五)建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每年初应向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年度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报送内容包括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包括医疗服务新项目)、集中采购药品、集中采购医用材料价格情况,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医院制剂、中药饮片价格变化情况,受理、处理价格投诉情况,单病种收付费情况,对医药价格工作的建议。

四、保障措施

医药价格管理任务重,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人民群众广为关注,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医药价格和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力量,提高医药价格管理水平。一是要加强人员培训。省、设区市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特别是业务知识的培训,重大的医药价格政策出台后,要及时进行政策解读,了解政策要点,全面掌握医药价格政策,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价格政策的执行力;二是开展价格管理人员交流。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进入医药价格管理人员,要到医疗机构锻炼、学习,全面掌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全过程,也可以采取上下挂职锻炼培养方式,掌握医药价格决策的过程;三是推广好的管理经验。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在医药价格管理的新举措、新思路要及时向上报告,对医疗机构在医药价格管理中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四是加强政策沟通。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要加强政策沟通,定期交流医药价格管理、医药行为监管、医药费用控制、医保费用稽查情况,共同分析医药价格执行、医保收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价格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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