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30号)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现将新增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机器人辅助手术操作”1项。具体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等详见附件。
(二)上述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实行报告、公示及告知制度
(一)符合上述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报告同级医疗保障局后,即可开展上述医疗服务项目。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将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公立医疗机构对服务对象实行告知制度,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服务对象接受该医疗服务。
三、管理方式
上述项目纳入特需医疗服务,按自费诊疗项目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特需医疗服务收费,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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