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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30        信息来源:查看

鲁医保发〔2021〕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现调整部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切实搞好价格衔接。

三、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四、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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