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和《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规定,经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等部门集体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公布新增(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表),自2020年6月12日起执行。
二、属于新增(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相关单位按照本市“一网通办”工作流程办理。
附表:本市新增(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2)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
附表:本市新增(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2)
一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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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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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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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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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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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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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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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起搏器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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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腔起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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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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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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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腔起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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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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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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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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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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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定位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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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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