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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复诊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要求,为做好我省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复诊医疗保障工作,现就复诊医疗费用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诊医疗机构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复诊管理由原收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各收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出院患者的复诊安排,在患者出院时为其做好出院2-4周后的复诊计划。   

      二、复诊项目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第2-4周复诊时,如无特殊情况,定点医疗机构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其中,第2周复诊时定点医疗机构还须安排复查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有肺炎的患者,复查胸部CT影像学检查,了解肺部炎症吸收情况。

      三、医保支付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是新冠肺炎防治的必要环节,复诊时定点医疗机构须再次核准复诊人员身份、参保信息等基本情况。复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地可比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医保发〔2020〕9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复诊完成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本地医保经办机构上报《甘肃省新冠肺炎出院人员复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1)、门诊发票及费用清单。

      异地参保人员复诊实行“先挂账后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甘肃省新冠肺炎出院人员复诊医疗费用挂账明细台账》,待疫情结束后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清算。

      四、其他

    (一)各地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复诊医疗费用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复诊规定规范诊治,不得“搭车”开药、“搭车”检查。

    (二)对有特殊情况的复诊患者,需要开展计划外检查项目的,要及时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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