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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
发布时间: 2023-03-07        信息来源:查看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在嘉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公示期内,共收到公众意见建议8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归纳说明如下:

一、关于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设置标准中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的修改建议1条,建议维持2013年修订的《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关于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面积的条件要求。

未予采纳,理由:《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营业场所的面积条件设置与2013年修订的《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一致,未作修改。对于仓库面积的要求依据为2022年浙江省药监局出台的《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为全省零售药店行政许可的基础性规范。

二、关于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设置标准中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仓库面积的修改建议1条,建议对经营中药配方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置仓库面积予以明确。

予以采纳,在该条增加内容“经营中药配方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需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中药专用仓库,可不设不少于10平方米的药品仓库”。

三、关于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设置标准中营业场所层高的修改建议1条,建议取消层高不得低于2.6米的要求。

未予采纳,理由:对于营业场所层高的要求为保留2013年修订的《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条件,本次修订未涉及该条的修改。

四、关于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设置标准中从业人员年龄的修改建议2条,建议取消从业人员年龄限制或取消执业药师年龄限制。

未予采纳,理由:本次修订未涉及该条的修改。原规定考虑了执业药师身体健康因素对于在岗履职和保证顾客用药安全的重要性,故设置了该要求。

五、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过渡期的修改建议1条,建议延长过渡期。

未予采纳,理由: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过渡期的规定依据为2021年浙江省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的现有连锁门店,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六、关于新修订《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实施时间的修改建议1条,建议推迟1-2年实施。

未予采纳,理由:现行版《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修订于2013年,其中“老店老办法”等过渡政策应予调整,且部分设置条件与2022年浙江省药监局出台的《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不相符。

七、关于执业药师配备的修改建议1条,建议参考广东、湖南等地相关政策,允许配备双证执业药师的门店少配备一名药师。

未予采纳,理由:本次修订未涉及人员配备条件的修改;“配备双证执业药师的门店少配备一名药师”属误读,如广东省《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中未见配备双证执业药师的门店少配备一名药师的规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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