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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63号)
发布时间: 2018-11-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卫生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有关精神,现将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

(一)医学美容

(二)辅助生殖

(三)激光治疗近视

(四)心理咨询

具体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执行范围等详见附件1。

二、开展范围及要求

(一)市场调节价项目分类执行:医学美容及辅助生殖自下文起暂在省及市州级公立医院试行一年;激光治疗近视及心理咨询不设试点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

(二)开展上述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相应资质,其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各医疗机构开展医学美容、辅助生殖时比照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方式,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统一财务一级分类、项目名称、编码,自行制定二级项目名称、编码及内涵。高值耗材不再设除外内容,纳入项目内涵打包收费;根据不同价值的高值耗材制定不同的二级项目。

二级项目比照按病种收费实行一价制,即挂号诊疗费+治疗费用,不再区分诊疗、检验、除外内容、手术、麻醉等具体项目。实行一价制的项目不再向患者打印清单。

(四)切实履行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试行期间对患者因公、因伤、因病造成的医学美容需求,继续按照2003版政府指导价项目执行。明知及诱导上述患者使用市场调节价项目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报告、公示及告知制度

(一)符合开展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须将拟开展的市场调节价项目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即可开展服务。报告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必须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公立医疗机构对服务对象实行告知制度,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暗示或强制服务对象接受市场调节价项目服务。

各级价格、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报告、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违背患者意愿提供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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