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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01        信息来源:查看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保局,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按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标准执行,不区分医院等级收费,且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详见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

二、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禁混检套收单检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等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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