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报来《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病房床位费延期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医〔2018〕6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住院病房床位价格按《关于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南价医函〔2016〕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医院病房床位规模及建设标准,杜绝病房豪华装修,并开设惠民病房。惠民病房床位数不得少于编制床位数的5%。其他类病房床位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编制病床总数250张的3%的比例设置,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院根据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
三、请做好病房床位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