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16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医疗保险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盐城市医疗保险DRG病组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