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张家口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部署,从2015年至2017年,我省设区市的城市公立医院利用三年时间分三批次实行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我市作为第二批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试点市,于2016年12月5日启动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下发了《张家口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张政办字〔2016〕108号)。2017年8月26日,省第三批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展开,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冀价医〔2017〕102号),要求已完成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的属地市级、省级公立医院,设置一年过渡期,逐步向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过渡,为此我市制定了《张家口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二、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检验类项目价格。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降低磁共振、CT检查项目价格10%的基础上,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10%。
(二)优化项目组合。一是将挂号费并入门诊诊察费,门诊诊察费含挂号、诊查和药事服务等费用,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二是将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并入床位费,不再另行收取。
(三)调整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护理、中医、手术、治疗等方面的项目价格。
1、诊察费平均提高245%。其中:市级普通、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由每次2元、4元、7元,分别调整为10元、15元、25元,住院诊察费由每日4元调整为17元(如下表)。
改革前后门诊诊察费价格对比(市级) 单位: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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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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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价格
(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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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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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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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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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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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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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诊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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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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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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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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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诊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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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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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
|
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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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诊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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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25
|
9
|
16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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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专家诊察费
|
25+1
|
50
|
9
|
41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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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诊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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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25
|
9
|
1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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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
7
|
25
|
9
|
16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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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辩证论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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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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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
|
16
|
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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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
8+1
|
25
|
16
|
9
|
0
|
|
主任医师
|
10+1
|
35
|
16
|
19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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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改革前医保政策规定门诊诊查费是不予报销的,全部由个人自付。
改革前后门诊诊察费价格对比(省级) 单位: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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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项目名称
|
改革前价格
(不报销)
|
改革后
|
自费增减
|
|
|
价格
|
医保报销
|
自费金额
|
|
普通门诊诊察费
|
3+1
|
15
|
14
|
1
|
-3
|
|
副主任医师诊察费
|
5+1
|
20
|
14
|
6
|
0
|
|
主任医师诊察费
|
8+1
|
30
|
14
|
16
|
+7
|
|
知名专家诊察费
|
30+1
|
60
|
14
|
46
|
+15
|
|
急诊诊察费
|
10+1
|
30
|
14
|
16
|
+5
|
|
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
8
|
30
|
14
|
16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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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辩证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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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医师
|
8+1
|
25
|
20
|
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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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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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30
|
20
|
10
|
-1
|
|
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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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40
|
20
|
2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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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改革前医保政策规定门诊诊查费是不予报销的,全部由个人自付。
2、护理费平均提高160%。其中:一、二、三级护理费由每日8元、5元、2元,分别调整为24元、15元、6元;重症监护、特级护理费由每小时4元、3元,分别调整为8元、6元;一、二、三级护理费传染病人每日加收3元。
3、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
4、部分治疗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5%。
5、提高并拉开不同级别手术项目价格差距。一级手术价格提高10%,二级手术价格提高20%,三级手术价格提高35%,四级手术价格提高5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手术和治疗价格经批准可上浮不超过10%。
6、拉开儿科与成人项目价格差距。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在成人手术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10%。
7、压缩单胎顺产接生和剖宫产术的价差,鼓励顺产生育。提高神经阻滞麻醉和中医非药物性治疗项目价格,促进中医及传统治疗技术应用。
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我市做为省第二批试点市,以河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价,就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护理、中医、手术、治疗等方面的项目价格已作了调整。与过渡到省方案相比,我市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护理、中医、手术、治疗等方面的项目价格有升有降(如下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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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河北省
医疗服务价格
改革实施方案
|
2016年我市
城市公立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
改革实施方案
|
2018年我市城市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
价格改革方案
(过渡到省方案)
|
门诊诊查费
|
基准价
|
执行基准价
|
基准价提高245%
|
住院诊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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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
|
基准价提高200%
|
护理费
|
基准价
|
基准价提高200%
|
基准价提高160%
|
治疗费
|
基准价
|
基准价提高20%
|
基准价提高25%
|
手术费
|
基准价
|
基准价提高35%
|
基准价分段平均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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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手术
|
基准价
|
基准价提高35%
|
基准价提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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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床位费价格提高50%。
三、改革后对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会有什么影响
按照省“确保城市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的改革目标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通过有升有降的结构调整,全市参改的15所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的收入弥补医院减少合理收入的80%,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10%、医院自行消化10%,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
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比如,对于一次诊疗过程以药物治疗为主,或者较多涉及CT、核磁检查的患者,其就医费用一般会有所下降;若诊疗过程中以技术劳务治疗项目为主,则患者诊疗费用会有一定增加。
四、此次改革如何不增加特殊人群的就医负担
(一)对涉及部分特殊病患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二)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病人,城市公立医院保留简易门诊,门诊诊察费按每次1元收取,由患者个人自付。
五、采取那些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一)强化价格监管。全面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制度,提高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患者权益。
(二)规范医院诊疗服务行为。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和临床路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降低药占比和耗材占比,优化收支结构。
(三)完善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门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建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为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落实政府责任,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给予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