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的要求,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决定完善和调整部分精神卫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见附件1),取消部分不开展项目(见附件2)。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精神卫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19年 11月20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