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医保快讯 >详情
浙江省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按DRGs 点数付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施总额预算下按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绍市医保[2019]55号)和省医保局的工作部署,经对全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历史数据的测定,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按DRGs点数付费的相关政策予以补充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组标准

  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1.0 版)的通知》要求,全市统一执行省医保局发布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标准。

  二、差异系数

  (一)根据不同级别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服务能力的差异,按照等级系数和医院系数结合的方式,为不同级别不同医疗机构的相关DRG组设置相应的差异系数;

  (二)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的首年度(2020年),各DRG组差异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差异系数=等级系数×20%+医院系数×80%

  等级系数=该级别医疗机构该DRG组住院均次费用/全市该DRG组住院均次费用(注:该级别所有医疗机构该DRG组总病例数少于等于5例时,该级别该DRG组等级系数优先按相邻上一级别等级系数确定,上一级别等级系数不存在的按相邻下一级别等级系数确定。该DRG组各级别等级系数均无法确定的,各级别等级系数均设置为1)。

  医院系数=该医疗机构该DRG组住院均次费用/全市该DRG组住院均次费用(注:该医疗机构该DRG组总病例数少于等于5例时,取同级别该DRG组等级系数作为调整后医院系数)。

  差异系数上限为1.6279,下限为0.3902

  (三)各DRG组差异系数(包括上下限)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的次年起,每年一次进行差异系数调整,医院系数每年下降10个百分点,等级系数每年增加10个百分点,逐年调整至等级系数达到60%以上。

  (四)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评定等级,医疗机构划分为三级、二级、其他三个等级。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差异系数按等级系数确定,后续随全市统一调整。

  三、稳定病组与非稳定病组

  DRG病组分为稳定病组和非稳定病组。DRG病组内例数符合大数定理要求界值或者例数达到20例及以上且CV<1的病组为稳定病组。组内例数<20例的病组为非稳定病组。组内例数≥20且CV≥1的病组经再次裁剪后,如CV<1的纳入稳定病组,反之纳入非稳定病组。稳定病组中的病例分为高倍率病例、低倍率病例、正常病例。

  非稳定病组的病例、无法分入已有病组的病例,其点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不合理医疗费用)÷全部DRG住院均次费用×100。

  四、倍率界值

  (一)高倍率病例按以下办法确定:

  1.基准点数小于等于100点的DRG组中,费用高于该DRG组住院均次费用3倍的病例;

  2.基准点数大于100点且小于等于200点的DRG组中,费用高于该DRG组住院均次费用2.5倍的病例;

  3.基准点数大于200点的DRG组中,费用高于该DRG组住院均次费用2倍的病例。

  高倍率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DRG差异系数+核准追加点数。其中核准追加点数=核准追加倍数×对应的 DRG基准点数,核准追加倍数=(该病例总费用-不合理医疗费用)÷全市该DRG住院均次费用-上限裁剪倍率。

  注:上限裁剪倍率参考高倍率确定办法。

  (二)低倍率病例按以下办法确定:

  住院总费用为该DRG组均次费用0.4倍及以下的病例(日间手术病例除外)。

  低倍率病例点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不合理医疗费用)÷全部DRG住院均次费用×100,最高不超过该病例对应的DRG基准点数。

  (三)正常病例为除高倍率、低倍率病例以外的病例。

  五、其他结算办法

  (一)日间手术

  日间手术病例结算时,点数按其实际费用折算点数再上浮15%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医疗机构该DRG点数的90%。

  (二)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病例结算时,点数按其实际费用折算点数,最高不超过本医疗机构该DRG点数。

  注:折算点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不合理医疗费用)÷全部DRG住院均次费用×100。

  六、特病单议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特殊病例进行单议,确定特殊病例的结算费用。季度单议结算仅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于稳定病组中高倍率病例、低倍率病例结算有疑问的病例;

  (二)危急重症抢救患者或死亡病例;

  (三)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新技术项目病例;

  (四)经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核准的其他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向DRG基金结算公示系统线上申请部分特殊患者病例进行单议核算,但须严格控制单议核算的患者数量,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当期本院总出院人次的5%。特病单议申请经专家审核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单议核算。特病单议详细流程另行制定。

  七、考核管理

  在对各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清算时,将考核扣罚点数计入该医疗机构的年度总点数中。具体情况包括以下:

  (一)对“分解住院”、“健康体检住院”、“挂名(床)住院”、“不符合入出院指征住院”的病例,不予结算病例点数,并按该病例点数的1倍扣罚点数;

  (二)对故意“高套点数”的病例,不予结算病例点数,并按该高套病例点数的2倍扣罚点数;

  (三)对“将住院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的病例,不予结算病例点数,并按该费用对应点数的3倍扣罚点数;

  (四)除以上3点外其他违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讨论予以单独处罚;

  (五)各医疗机构可在DRG基金结算公示系统查看违规扣罚情况,对于违规扣罚有异议的持《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定点医疗机构申诉表》(附件)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诉,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特病单议会议时处理并答复医疗机构。

  八、医保基金结算

  本统筹区住院、市内异地住院、省内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金额,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组支付额的95%预拨。

  九、相关要求

  (一)医保结算的住院病例,原则上全部采用刷卡或者扫码的方式结算。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手工报销结算的病例,医疗机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以月为单位,在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市医保经办机构。

  (二)医疗机构申请进入、退出医保住院基金结算,或医院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书面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通知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三)医疗新技术点数、追加总点数及奖惩点数等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四)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传染病救治、干部保健等不纳入DRG点数付费。

  十、本通知实施起始时间与绍市医保[2019]55号文件同步,执行至2022年4月,期间有重大问题和其他未尽事宜的,由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