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卫计委(新区社发局)、人社局,市直各医疗机构,江大附院、359医院:
现将《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新增、完善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调整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医改办
镇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
|
苏价医〔2018〕151号
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2017年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函》(苏卫财务〔2017〕71号),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履行成本调查、价格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现制定、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价格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3.新增、完善特殊医用材料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