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按照巴州医疗保障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根据《关于完善社会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新医保办〔2019〕31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和《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文件精神,拟于8月-10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现将2021年巴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定点资源分布,退出协议机构数量,区域医疗资源布局,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等因素,为参保人和救助对象提供适宜的医药服务。落实“放管服”要求,实行协议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数量和标准,择优选定。在计划数量内,按照评分标准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准入,确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公平公正。
二、准入计划
根据地区定点零售药店与职工参保人数平均占比0.13%计划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74家(其中库尔勒市计划准入42家、博湖县计划准入5家、和静县计划准入4家、轮台县计划准入14家、且末县计划准入9家)。焉耆县、和硕县、尉犁县、若羌县因药店占职工参保人数比例超出平均占比,县城内暂不计划准入,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划准入。
三、受理时间
受理材料截止时间2021年8月30日。各医药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受理期间向属地经办机构递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
(一)正常执业年限不满3个月的医药机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因此次评估工作处于新旧规程过渡期,申报定点单位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审核要求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需严格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况要求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申报条件不满足的,属地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完善。审核合格的资料于2021年9月1日前上报巴州医疗保障局(含申请材料、审核情况报告、进入现场勘查评估程序的单位信息明细表以及在相关部门合法合规经营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下载附件)
受理部门: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10:00--20:00
联系电话:
州本级:0996-2276790 库尔勒市:0996-2109725
焉耆县:0996-6022715 尉犁县:0996-4024617
博湖县:0996-6929092 轮台县:0996-4692593
和静县:0996-5011893 且末县:0996-7627509
和硕县:0996-5624199 若羌县:0996-7102001
巴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