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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区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要求,制定了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金华市辖区内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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