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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六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16        信息来源:查看

在榕省属公立医院、第九〇〇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闽医改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第六批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以及第九〇〇医院(DRG实际收付费医院除外),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住院均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二、收费标准
  本批次病种按照原省医保办和省卫计委《关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4号)的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符合附件主诊断和主操作(医保2.0版)的病例执行省属公立医院第六批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医保支付
  本批次病种医保支付政策按照闽医保办〔2017〕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省本级医保支付政策不变,各统筹区按规定配套医保支付政策。
  四、配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定期监测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病种收付费稽核管理。省属公立医院要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落实内部职责分工,加强细化临床路径表单,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做好质量与疗效评价,严格退出管理,退出病例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本批次病种配套的《临床路径》和《入院标准》由省卫健委另文下达。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编码待国家医保局赋码后由省医保局另行下达,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反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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