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八批)的通知》(桂价医〔2018〕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桂价医〔2018〕53号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市各二级、一级、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分别按不高于市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90%、80%、70%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20年6月30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八批)的通知》
贵港市物价局 贵港市卫生和 贵港市人力资源
计划生育委员会 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贵港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8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