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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八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医疗机构,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八批)的通知》(桂价医〔2018〕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桂价医〔2018〕53号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市各二级、一级、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分别按不高于市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90%、80%、70%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20年6月30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八批)的通知》

 

 

贵港市物价局    贵港市卫生和     贵港市人力资源

计划生育委员会     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贵港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8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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