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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保分局、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经开区医保分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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