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保分局、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经开区医保分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