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确保同城同价同报销政策,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6号)文件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事宜,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除省管医疗机构)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