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28号)精神,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医疗保障工作,现就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及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区内外现有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自行确定服务项目,具备条件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检测服务。
二、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由开展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原则,参考区外相同项目价格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
我区民办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新冠病毒检测费用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
四、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检测服务时,应按附件1规定进行公示;公立医疗机构应同时按附件2要求向医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后自动失效。后续涉及的相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我区现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1.广西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
2.广西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存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龙以欣, 0771-5727656)
附件1
广西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
公示单位: 单位:元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医院制定价格(含除外内容价格)
|
除外内容
|
除外内容价格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本医疗机构承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遵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以及卫生
健康部门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试剂、耗材和设备等资质及市场准入等资格的相关规定。
公示时间: 公示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
附件2
|
|
|
|
|
|
|
|
|
广西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存档表
|
|
医疗机构(公章):
|
|
|
|
|
|
|
|
日期:
|
|
|
单位:元
|
|
1.项目编码
|
|
2.项目名称
|
|
|
3.项目内涵
|
|
|
4.内涵一次性耗材
|
|
|
5.除外内容
|
|
|
6..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
|
|
|
7.计价单位
|
|
|
8.医院制定价格(含除外内容价格)
|
|
|
9.计价说明
|
|
|
项目临床意义
|
|
|
项目操作规范依据
|
|
|
与同类项目比较优/缺点
|
|
|
是否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
|
|
|
是否符合医疗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
|
|
|
是否经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或准入
|
|
|
现行最低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
|
|
现行最低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院长: 分管院领导: 财务负责人:
临床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