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发改局、财政局,华管委物价和票务处,庄里试验区经发局:
现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陕发改价格函〔2021〕14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渭南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5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发改价格函〔2021〕148号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陕卫财务函〔2021〕7号)收悉。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25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省级和各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3900元/例。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因参加鉴定的人员、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1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