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经办系统接口改造。职工、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经办系统根据DRG接口需求开发接口并进行数据联调。(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四川银海公司,海南鹰海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1月)
二、医院端接口升级。医疗机构HIS系统根据DRG接口改造需要,在现有城乡居民(原新农合)DRG接口基础上扩展城乡居民(原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相关数据接口。(责任单位:试点医疗机构、海南鹰海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1月)
三、成立市级核心工作小组。配合国家专家组完成DRG付费标准测算、分组方案验证及医保办DRG上线运行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年2月)
四、完善基础信息。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院内信息化建设、病案首页填写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及时更新疾病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3月)
五、DRG平台软硬件升级。根据国家医保局建议版DRGs分组方案开发部署我市新的分组平台,同时加装服务器,对现有DRGs数据分析系统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海南鹰海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3月)
六、数据采集、清洗。采集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既往三年住院数据,利用智能筛查手段进行数据清洗,为我市DRG权重及付费标准测算提供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海南鹰海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4月)
七、DRG权重及付费标准测算。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及清洗后的住院数据,在国家专家组的指导下完成我市DRG权重及付费标准测算。(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级DRG核心工作小组;完成时限:2020年4-6月)
八、完善配套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完善DRG付费考核方案、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各县(市、特区、区)统一执行。(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县两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试点医疗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九、组织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病案质量、编码填写、临床路径规范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市、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第三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十、组织交流学习。外出考察学习政府端、医院端DRG付费开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十一、开展病案质量专项检查。对试点医疗机构进行病案质量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含编码填写规范、病案填写完整率及正确率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第三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前)
十二、开展实地调研。对市内开展DRG付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调研。(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年6-9月)
十三、先行付费运行。对条件成熟的医疗机构和部分基本医保险种,根据国家医保局制定的分组方案及付费标准实施DRG付费正式运行。(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8月)
十四、开展模拟运行。对条件尚不成熟或新增的的医疗机构,按照新分组方案试运行。(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8月)
十五、定期分析数据。每季度召开DRG运行数据分析会,对DRG各项核心指标及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管,了解各项数据走势,对异常值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第三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海南鹰海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十六、定期审核项目付费。组织市级DRG专家对医疗机构每月申请按项目付费病历进行评估、审核。(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十七、定期审核病历。每季度组织一次DRG专家对第三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月度审核出的存疑病历进行研判,对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年3月、6月、9月、12月)
十八、开展付费考核。每月按时组织第三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开展DRG付费医疗机构进行月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第三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十九、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服务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县(市、特区、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第三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大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十一、召开现场推进会。选择DRG付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县(市、特区、区)和医疗机构召开现场推进会,把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交流。(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试点医疗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