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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疾控机构依照法定职责、相关规定和检测开展资质要求,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时,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检测费用标准调整为每人次最高限价80元(含检测试剂),下浮不限。

二、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30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15元(适用于大人群样本的筛查)。

三、对于使用通过政府调拨、捐赠等形式获得的免费试剂的,疾控机构只收取每人次50元的检测服务费。

四、疾控机构依照法定职责、相关规定和检测开展资质要求,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时,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费,检测项目包括IgG和IgM。单项检测IgG或IgM时,检测费用标准为25元/人·次+抗体检测试剂费;如果同时检测IgG和IgM,检测费用标准为35元/人·次+抗体检测试剂费。抗体检测试剂费按购进价收取,对于使用通过政府调拨、捐赠等形式获得的免费试剂不得收费。

五、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504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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