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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关于征求《关于公布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22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公布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7月26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2280817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9日

 

 

 

关于公布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精神,经研究,就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各等级医疗机构最高试行价格详见附件,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其中项目编码为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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