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国家和省、市历年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就《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0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0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实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原来的“一县一价”规范调整为“同级同价”管理模式。理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分别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0版)》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报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及耗材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含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另行批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的病房床位费按文件或备案标准继续执行;未备案的按《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0版)》床位费标准执行。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级医疗机构应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提高服务水平。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七、准入为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八、本通知从2021年 2月1 日起执行。既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 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