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保药品信息变更管理,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办发〔2018〕133号)等文件规定,依据企业申请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删除数据信息及退出天津医保支付等情况,现将180个药品信息及拟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公示时间为2018年7月5日至7月9日,公示期5天。
二、公示内容
(一)公示处理结果为“拟下调医保支付标准”的33个药品(见附件1),是依据企业申请,拟下调相应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信息。
(二)公示处理结果为“在天津药品代码库中删除”的9个药品(见附件2),是依据企业申请,拟删除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录入数据的药品信息。
(三)公示处理结果为“退出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138个药品(见附件3),是依据企业申请,拟在相应支付范围取消医保支付的药品信息。
三、有关事项
(一)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拨打市医保结算中心咨询电话或至办公地点现场咨询,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撤回原递交的药品材料。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医保结算中心将根据公示信息及有关情况,确定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删除数据信息及退出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等药品信息变更处理结果并发文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时间
公示期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时30分至12时,法定工作日的下午2时至5时;
非公示期间:法定工作日的周一下午2时至5时;法定工作日的周五下午2时至5时;
(二)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58号(中豪国际大厦)医疗保险结算中心2楼业务大厅;
(三)咨询电话
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内请拨打022-88271355、15022593781。
附件1-下调医保支付标准药品信息
附件2-在天津药品代码库中删除数据药品信息
附件3-退出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药品信息
附件4-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附件5企业申请函(申请撤销)
附件6-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