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我市三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2、3。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三、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四、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