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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0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市区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实施。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保待遇,实行参保人员在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报销待遇一致。参保人员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合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不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使用其他“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执行现行政策,在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执行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二、调整我市原特药管理机制,在发文前已办理特药证的参保人员,现有特药待遇医疗年度结束后,执行省医保局苏医保发〔2021〕40号文件规定,实行国谈药“双通道”和常规乙类分类管理。

三、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政策落地工作,加强政策的宣传培训。

四、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经办服务工作,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双通道药品服务管理,为参保患者提供全疗程的医药服务。

五、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我市“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执行全省统一规定,并根据省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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