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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相关人员医疗费用处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8-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跟踪做好集中医学观察点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助力集中医学观察点人员平稳度过集中医学观察期,解决参保人员集中医学观察点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现明确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相关人员医疗费用处理意见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集中医学观察点集中隔离期间,委托工作人员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所在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现金支付等方式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疫情防控结束后,可凭有效票据及医保有效凭证(身份证、社保卡等,下同)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划取。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门特参保人员在集中医学观察点集中隔离期间,委托工作人员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所在地定点医药机构,购买治疗本病产生的门特医疗费用,可凭有效票据及医保有效凭证,参照异地就医门特政策予以手工零星报销。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集中医学观察点集中隔离期间,如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如其本人携带医保有效凭证,由各地隔离管控组或集中医学观察点管理服务专班与参保人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说明其情况并出具情况说明(电子档),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异地就医(急诊住院)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手续,参保人员按照规范流程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享受异地就医(急诊住院)联网结算和相应报销待遇;如其本人未携带医保有效凭证,参保人员按照规范流程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待集中医学观察期结束后,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小结)、各地隔离管控组或集中医学观察点管理服务专班出具的情况说明、医保有效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享受异地就医(急诊住院)相应报销待遇。

我市派驻市外集中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医疗费用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附:扬州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和地址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扬州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和地址

?

??统筹区

经办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机构地址

市本级

扬州市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0514-80978657? 0514-80978658

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2-3楼

广陵区

市医保中心广陵分中心

0514-87200033

文昌东路12号

邗江区

市医保中心邗江分中心

0514-80981901 0514-80981850

邗江区兴城西路178号

开发区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办事处

0514-80978885

邗江中路119号

江都区

市医保中心江都分中心

0514-80805854

江都区浦江路85号

仪征市

仪征市医疗保险基金

结算中心

0514-80290172

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高邮市

高邮市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结算中心

0514-84601050

高邮市海潮东路9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

宝应县

宝应县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0514-88285212

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108号

宝应县

宝应县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0514-88228006

宝应县苏中中路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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