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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0-30        信息来源:查看

一、制定背景

落实《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服务的特殊需求,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1.服务项目在自治区公布实施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之内。

2.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医疗服务收入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收入的10%;具有二级教授资格的医师在保证完成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特需门诊服务,特需门诊服务量占服务本科室门诊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科室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设立独立的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并用显著标识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加以区分。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履行怎样的程序?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展条件的特需医疗服务,提请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核准备案,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特需医疗服务成本不相适应和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医疗机构,同时抄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特需医疗服务费用能否报销?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必须进行价格公示,并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与患者签订书面协议,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需服务,并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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