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体局,驻市、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晋医保函〔2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晋医保函〔2021〕65号)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医保函〔2021〕60号附件: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晋医保函〔2021〕65号).pdf
(https://www.changzhi.gov.cn/xxgkml/szfgzbm/srlzyhshbzj_203107/gzdt_543/tzgggs_545/202111/P0202111306349891401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