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对医疗机构上报的新增项目开展了资料审核、实地调研、成本测算和专家论证,对审核通过的12项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