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特异性单一变应原检测等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异性单一变应原检测等8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价格,由具备开展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成本费用等情况自主制定试行价格。
二、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执行一年后,按照国家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调查部门对所涉及项目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报告和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价格或调整价格管理形式,履行公示程序后执行。在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前,各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试行价格。
三、上述有关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