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价局:
为保障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有关精神,现将我省低价药清单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进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并由企业自愿申请进入我省低价药清单的药品。进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仅限标注的生产企业执行,西药日均费用不得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得超过5元。进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有关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内合理制定价格。
二、附件所列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为生产企业申请退出国家或我省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仅限标注的生产企业执行。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不再执行国家低价药政策。
三、进入或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有关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要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或价格公示。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进入或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特别是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药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的巡查和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低价药动态调整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