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由州级统筹调整为省级统筹,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启用全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以联网审核结算方式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调整结算方式主要是为减轻用人单位及个人垫付工伤医疗费的压力,规范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标准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签订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发生工伤医疗(康复)的费用,由工伤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直接进行费用联网审核结算。
(二)工伤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报销。
目前,我州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西双版纳州傣医医院、景洪市第一人民医院、勐海县人民医院、勐海县中医医院、勐腊县人民医院、勐腊县第二人民医院。
二、基本要求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按规定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并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不含延长停工留薪期)内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可在救治的协议医疗机构开展早期临床康复。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康复,按规定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康复确认并至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四)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就医的,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
(五)居住地异地的工伤职工需要就医的,应选择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
三、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流程
参保单位就医流程图如下:
四、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责任
(一)职工发生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有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二)申请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工伤保险职工就诊证明书》。
(三)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本人告知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相关规定,拒不转院治疗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疑问或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与单位经办人沟通,也可与同级社会保险部门联系!我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险中心:0691-2254623;
景洪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691-2124018;
勐海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691-5125566;
勐腊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691-8122926。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