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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6-27        信息来源:查看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诊疗目录》),未列入《诊疗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使用未列入《诊疗目录》项目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也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诊疗目录》共收录经市价格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各类诊疗项目共计4605项,其中A类项目3950项,B类项目311项,C类项目344项,分别对应不同的支付管理方式。
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A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B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增付后纳入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C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手术费类项目,严格按照目录所列术式进行支付管理。采用腔镜技术等方法改变《诊疗目录》所列基础术式的,除相应的腔镜使用费和基础手术费外,其他由于改变术式而产生的费用不得纳入支付范围。
《诊疗目录》所列项目,用于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肥、增高;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近视眼矫形、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以及科研实验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费用应予支付。
部分项目备注中列有材料的,支付标准含所列材料费用;备注中没有注明材料费另收或指明材料名称的,不得另收材料费或指定材料以外的材料费。发现超范围使用、分解、套收、靠收等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条款,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诊疗目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2018年9月30日废止。
解读《诊疗目录》
哪些项目服务可支付
针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分类以及特殊情况支付等相关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说明。说明就市民普遍关注的相关项目做出了详细解释:
在住院费支付方面,监护病房护理费、住院期间大病历费、X光封套费、门诊观察床诊查费不得额外支付;床位费支付天数,按照 计入不计出 方法计算,即入院当天支付床位费,出院当天不支付床位费;家庭病床一天内多科医生、多次上门服务的只支付一次诊查费。
在手术费支付方面,手术使用的各种进口器械,如:电刀、电钻、电锯、电凝器等,按照每例手术50元标准支付;使用手术显微镜的,每例病人额外支付15元。使用进口大型悬吊式电子手术显微镜,每例病人额外支付150元。手术中使用氩气刀、超声吸引器等器械,每例手术按照260元支付;在同一个部位同时做两个及以上手术者,第二个及以上部分按照该手术费的50%标准支付。手术中使用的其他材料,如:纱布、脱脂棉、缝合线、绷带、口罩、帽子、手术单等,按照手术费标准的20%支付。
在血液制品费支付方面,RH(-)血型按照一般血型标准增加50%支付。对院前120救护车费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参保患者在院前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救护车费、担架费、等候费、出诊费等项目不予支付外,其他项目可按照收据所列项目名称及金额,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支付时可不局限于目录范围。
除此之外,说明还对专科检查治疗费支付、核医学支付、放射线检查支付、超声检查支付、功能及内窥镜支付、化验费支付、麻醉费支付等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都做了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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