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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21〕20号),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研究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护理类项目价格

(一)取消部分护理项目地区差价,苏北、苏中、苏南同价(见附件2);

(二)调整部分护理项目价格,并逐步缩小地区差价,苏中、苏南地区同价;苏北地区执行苏北过渡期价格,自2022年9月20日起执行苏中、苏南价格(见附件3)。

三、完善部分项目儿童加收政策(见附件4)

四、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一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按照与二类医院比价合理的原则,由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委调整。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价格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的归并调整工作,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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